一、不起訴有刑事賠償嗎
因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如手段不惡劣或后果不嚴重等,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對于這種情形,檢察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即可以起訴也可以不起訴,這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其行為不是沒有構成犯罪,而是構成犯罪,但由于情節輕微,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而已。
因此,對其進行拘留、逮捕不屬于錯誤,是為了偵查的需要。而對其不起訴是為了使輕微犯罪的人悔過自新,給其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所以屬于相對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刑事賠償的范圍,不予賠償。
二、絕對不起訴的刑事賠償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有三種情況:
一種是構成犯罪;一種是沒構成犯罪,但構成違法;再一種是既不構成犯罪也不構成違法。
第一種情形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但在程序上不需要追究,如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犯罪嫌疑人死亡,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第二種情形是沒有構成犯罪,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其行為是違法的,如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14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或14歲以上16歲以下實施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不能控制和辯認自已行為的精神病人實施的危害行為。
第三種情形是既不違法又不犯罪,被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純屬錯拘、錯捕的。如某甲被公安機關拘留后提請檢察機關批捕批捕后,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發現犯罪行為并非某甲所為,或某甲的行為本身就是合法的。
《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1條(修改后的15條)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絕對不起訴的第一、二兩種情形的,國家均不負賠償責任。對此,我們有不同看法,因為案件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已經經過了偵查、預審、批捕、偵查終結提請審查起訴等幾個環節,對于一些法律常識問題不應該出現錯誤,如犯罪嫌疑人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否已過追訴時效,是否經特赦案件,是否自訴和犯罪嫌疑人,行為是否達到犯罪程度等,都是每一個階段都要審查的基本問題,特別是在立案偵查階段,這些都是應該弄清楚的,如果檢察機關忽略了這些問題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和批準逮捕、提請審查起訴,至少說明辦案人員工作中粗枝大葉、不負責任,甚至由種種原因故意為之,如果對這些情形國家賠償法規定一律不予賠償,不但違背了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初衷,更不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以及對司法人員的監督。當然,司法實踐中也有例外情況,不能一律給予賠償,如對于暫時難以查明身份的流竄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機關一時難以斷定其是否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對其實施了拘留逮捕,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查明情況后,作不起訴決定的,國家就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絕對不起訴的第三種情形,國家應負賠償責任是沒有異議的。這種情況下,不該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了,檢察機關作出了不起訴決定,純屬糾正錯案的補救方式。犯罪嫌疑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過錯,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對于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所以對于這類被不起訴人被拘留、逮捕的要給予國家賠償,對于財產被查封、扣押的,除解除查封扣押;對造成財產損失或丟失的,還應給予賠償,以維護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同時也促進國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權力,嚴格執法秉公辦案從而推動廉政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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