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迫寫借條有沒有效力
問:陳某和我表哥葉某是大學同學,曾經是一對戀人。大學畢業后,我表哥提出分手,陳某非常生氣,就拿著兇器威脅我表哥寫下一張10000元的欠條。事后,我表哥認為此事已經過去了,所以沒有報警。不久,陳某拿著欠條到法院起訴我表哥,要求我表哥還錢。請問這個證據有效嗎?
答:對于呈交給法院的證據,法官會辨別真偽,在這個過程中,除了對證據本身的檢驗外,法官的主官判斷也是決定判決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自由心證。自由心證,是指證據的取舍和證明力的大小,法律預先不作規定,而由法官、陪審員根據內心確信進行自由判斷,形成確認。自由心證在我國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實際司法實踐中隨處可見。
在沒有相關法律的規定下,該欠條究竟能否成為有效的證據,其實就取決于法官的主觀認定。如果本案的審理即將結束,法官還沒有作出判斷,則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舉證責任的規定,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要證明相應的事實。你表哥如果能夠證明該欠條是自己受脅迫寫下的,則該欠條無效,陳某的訴訟請求會被駁回;如果不能證明,就要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
二、如何認定借條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所以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不應簡單地將借條作為完全排斥其他證據證明效力的唯一債權憑證。在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辯主張后,認為出借人所主張的借款資金來源和交付過程不符合日常經驗法則和高度蓋然性標準,存在明顯不合理性,無法就借款的實際交付形成心證的,應認定借款未實際交付。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借條是民間借貸糾紛中最有力證據。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強迫寫借條有沒有效力”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借條是屬于合同的一種,而在強迫的情況下簽訂的借條,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是無效的。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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