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鑒定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
醫療事故鑒定程序
醫療糾紛處理
社會是一個矛盾的共同體,而這其中,醫療機構和患者的矛盾是比較常見的也是最容易引起糾紛的,在醫療機構,因為醫療人員或者醫療機械等等原因,導致就醫患者的人身受到傷害的,人們可以依據醫療責任糾紛的相關法律法條進行解決,而不是一味的使用醫鬧解決,所以了解醫療責任糾紛相關的法條,可以有備無患。
一、醫療責任糾紛的法律適用
處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侵權責任法》第7章第54-64條的規定。
二、醫療責任糾紛的相關法條
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
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第五十九條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
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第六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六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主要就是我國的責任侵權法,此法主要規定了,發生醫療責任糾紛時哪些屬于醫療機構應該承擔責任以及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情形,一旦發生醫療責任糾紛,有關部門在協商解決時,就可以按照此法規定的內容解決,從而保障受害患者以及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
醫療事故導致嬰兒死亡的賠償標準有哪些?
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及鑒定問題
醫療事故賠償范圍與標準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療事故中的醫生辭職了還有責任嗎
2020-12-25醫療事故有哪些種類
2021-02-27股權轉讓后的股權比例不變屬于股權變更信息嗎
2020-12-23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有哪些要求
2021-03-10勘察合同是否屬于專屬管轄
2020-12-02民法典的原則有哪些
2021-01-16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誤工費的賠償
2021-03-09小孩在超市受傷責任在誰?如何適用法律
2021-01-13土地重復抵押違法嗎
2021-01-24單位集資房轉讓合同應該怎么寫
2021-02-19認定勞動關系司法解釋三規定是什么
2021-02-05什么是保險合同,保險合同具備什么特點
2020-12-20車輛被毀,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賠償
2021-02-09車險理賠過期責任究竟在誰
2021-02-16交通事故法院判決后保險公司會提起上訴嗎
2021-03-11保險公司承保后需要履行哪些義務
2021-03-24保險名詞解釋:什么是保全 如何申請?
2020-12-25各家保險公司2000年的三大事件
2021-02-18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意義是什么
2021-01-17承包合同只有一方簽字算欺詐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