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A借給B人民幣壹萬元整,即¥10000.00元,自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8月8日,期限6個月,利率為每月0.8%,利息共計人民幣肆百捌十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于2006年8月8日一次性償還。
借款人:B(簽字、手印、簽章)
二、規范的借條應具備如下內容: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的時后,由于通過借條本身較易于識辯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既可,對方要抵賴的話一般很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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