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王xx,男,30歲,甘肅省xx縣人,住甘肅省xx縣xx路9號。
被上訴人:xx縣規劃局,地址:xx縣xx中路9號。
法定代表人:裘xx,職務:局長。
上訴人不服甘肅省xx縣人民法院(2007)靈行告字第2號行政裁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一審法院(2007)靈行告字第2號行政裁決書。
二、要求判令被上訴人xx縣規劃局履行其法定職責。
上訴理由:
一、2005年3月14日有被上訴人xx縣規劃局代表出席的協調會議達成的《會議紀要》,該紀要稱“重點就居民反映的主要問題進行磋商,達成如下會議統一意見,現紀要如下:1、原則上符合規劃設計要求,達到日照要求,主要在A幢兩側通道2.7米改為凈空3.5米。2、ABCD四幢房兩側不開門窗。3、靠東面四幢房用圍墻封閉。4、場地排水處理由村方負責,保證施工期間做好靠東住戶防盜安全及周圍住戶安全。5、高度問題按規劃設計標準施工。6、地下室基礎開挖后應做好基抗維護。”可見,該紀要為行政相對人設定了靈的權利義務,顯系具體行政行為。
二、被上訴人xx縣規劃局及xx縣南明街道東聯大隊均知悉原規劃存在問題,在此情況下,xx縣南明街道東聯大隊應當辦理規劃變更手續,被上訴人xx縣規劃局在知情的情況下應當自查自糾,而不是不作為。xx縣南明街道育英路全體居民與江南路部分居民分別于2005年12月20日和2007年5月30日書面要求被上訴人xx縣規劃局履行其法定職責,被上訴人xx縣規劃局接到居民的書面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作出法定程式的行為,既不口頭答復(解釋、告知),又不從程序上予以書面答復(解釋、告知)和從實體上予以辦理(履行義務),已經構成了行政不作為。
三、被上訴人xx縣規劃局的行政不作為、不履行其法定職責,已經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法定權益。一審法院xx縣人民法院在2007年07月25日作出的(2007)靈行告字第2號行政裁決書消極對待被上訴人xx縣規劃局的行政不作為,此裁決,是在不尊重事實、不尊重法律的情況下作出的。為此,上訴人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xx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靈行告字第2號行政裁決書,判令被上訴人履行其法定職責。
此致
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xx
****年7月31日
附: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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