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忌空白過失
書寫內容部分與簽字蓋章之間空白留的太大,容易被持條者填寫其他內容,或者將原內容裁去,在空白處重新添加內容,由此產生麻煩。如有的持條人事后在空白處補記“若逾期不還,借款利息將加倍”等內容,使借款人利益受損。
二、忌大、小寫不清
寫借條時只有小寫,沒有大寫,小數點位置不準確,字前頭有空格,或者大小寫不符,都會容易被持條者添加數字或修改,由此而引發糾紛。如有的小寫借款金額10000、00元,可能由于筆誤會多添個零或小數點位置點錯,寫成100000、00元,小寫金額后再寫大寫,則一般不會出現此類低級錯誤。
三、忌不寫日期
借條不寫日期一旦發生了糾紛,事實真相常常難以查清,對訴訟時效的確定也容易造成困難。
四、忌用易褪色的墨水書寫
借條不宜用圓珠筆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書寫,如用此寫,當遇保存不當、或受潮、或水浸時,字跡會變得模糊不清,并為有別有用心的人用化學制劑涂改留下可乘之機,制造麻煩。如有的案件糾紛中出現,寫借款金額時,借款人謊稱筆故障,換用褪色的筆書寫,致使事后借款金額部分因字跡褪色無法辯論。
五、忌不認真核對
借條寫好后要反復核對,在找別人代寫或由對方代寫后,對字據要字字斟酌,不能稀里糊涂地就簽字蓋章,以免后悔。
六、忌內容表達不清
借條有的字據將“買”寫成“賣”、“收”寫成“付”,“借給”寫成“借”等等,都極容易顛倒,是非難辨。
七、忌名字不全
借條有姓無名或有名無姓,這對持條人來說要注意,可能會給寫條人留下賴帳的把柄。
八、忌使用同音同義字
寫姓名不要用同音同義字、多義字代替,否則也是容易發生責任不清的糾紛。
九、忌印章不規范
借條由他人代筆書寫或代簽名,而且只在借條上面按一個手印,如發生糾紛時很難認定責任。
十、忌還款時不索回借條
還款時,對方如一時找不到借條,應讓其寫一張收據留存,待日后憑依此據兌換借條,這樣不會留下隱患。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總結的借條書寫十忌,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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