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也就是說借款發生之后,會有兩種情形會牽扯到訴訟時效問題:
01,借條注明了具體還款時間的,從到期還款日起,兩年內向債務人主張要求歸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02,借條未注明具體還款時間的,可隨時向債務人要求歸還或向法院起訴,最長的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那么,過了兩年“保質期”的借條,怎么才能把錢要回來?在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喪失的是實體勝訴權,程序上還是可以起訴的。法院受理,但是對方可以以超過訴訟時效為抗辯理由,法院會判原告敗訴。
不過,大家可以通過這三種情形進行救濟:
1、債務人自愿還款;
2、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
3、債務人簽收催收通知。知識鏈接
訴訟時效的中止:提起訴訟后,在訴訟時效將要結束的最后六個月內(只能在最后六個月之內),因為客觀原因,如天災人禍,住院昏迷,無法進行訴訟。
訴訟時效的中斷:在提起訴訟之后的兩年內的任何時候,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斷的事由,例如你起訴張三給你還錢,張三在你提起訴訟之后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明確表示給你還錢,這時訴訟時效中斷。但事后張三又反悔,不給你還錢了,這時候你又向法院起訴,那么訴訟時效從張三第二次表示不還錢時重新計算,仍然為兩年。
訴訟時效的延長:它是發生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后,而不是在訴訟時效過程中,而且能夠引起訴訟時效延長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認定的。延長的期間,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觀情況予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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