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起訴狀
被告人羅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0291975********,漢族,四川省大竹縣人,中專文化程度,原大竹縣**鄉**村支部書記,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縣**村*組,現住大竹縣**房**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1月8日經本院決定、同日由大竹縣公安局執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羅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由本院偵查終結。于2016年9月20日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期限兩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0年至2011年期間,大竹縣**公司將污水管道補償款153.31萬元分七次撥付**鄉**村,因**村當時沒有對公賬戶,以出納的個人賬戶作為集體賬戶使用,將其中26萬元補償款匯入時任出納的尹某某賬戶,剩余127.31萬元的補償款匯入時任大竹縣**鄉**村支部書記兼任出納的被告人羅某某賬戶。為了方便開展工作,村集體組織決定分四個年度發放補償款,2012年5月份村財鄉管之前,村集體組織已安排發放2010年和2011年的污水管道補償款,2012年5月份村財鄉管后設立了對公賬戶,為了不將污水管道補償款和村上其他賬務混淆,村上集體決定將未發放的2012年度和2013年度補償款做統一支出,交由羅某某個人負責管理并按年發放。羅某某將2012年度補償款按時發放,2014年1月、2015年1月,羅某某因個人資金緊張,發放不出污水管道補償款,便安排**村副主任兼出納的李某某,從**村村民委員會對公賬戶上取出26萬元,羅**將其中19.598萬元挪作個人使用,用于發放本該由其個人支付的污水管道補償款。
另查明:被告人羅某某在案發前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在案發前將19.598萬元公款全部退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人李某某、陳某某、楊某某等人的證言,同步錄音錄像,人口信息及其他相關書證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19.598萬元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大竹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譚顯清
2016年12月26日
挪用資金罪的量刑標準
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8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0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緩刑適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挪用資金數額40萬元以上或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15萬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贓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節嚴重的;
(四)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
以上這些就是律霸網小編整理的內容。無論是定罪還是量刑,都會充分考慮挪用資金罪的具體犯罪數額,對于不同的挪用資金行為,法律規定的數額標準是不同的。如果大家對于這個問題還有什么疑惑,我們有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為您服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交通事故調解 交通事故調解結果
2021-03-09簽訂房屋裝修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1-17企業征地流程有哪些
2021-03-20中外合資銀行注冊資本是實繳資本嗎
2020-12-02一般保證期間如何起算
2021-01-20行使探望權有什么原則,如何行使探望權
2020-11-29買賣合同是否可以對抗贈與合同
2021-03-06訴訟離婚程序怎么走
2021-01-01拆入資金用于什么方面
2021-02-08低保待遇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沒有法條)
2020-11-22勞動服務期的相關規定
2020-11-17勞務輸出的內容
2021-03-02勞動關系轉移證明
2021-01-17離退休多少年不能中止合同
2020-12-14離婚訴訟中人壽保險的價值怎樣確定
2021-02-06在何種情況下不得使用訴訟方式請求支付保險金
2021-01-12家長有哪些基本義務
2020-12-21海洋貨物運輸保險
2021-03-15無證駕駛撞死人無力賠償告保險公司可以嗎
2021-02-13簽訂保險單后是否可以轉讓
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