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企業的生產效率,給客戶提供的服務的品質,包括真正能夠降低企業用人成本的都是在于科學的勞動關系的管理的,有些企業特別好的業績大家不能光看表面的。尤其是公司和職工很多時候對于到期的勞動合同一定要妥善的處理好的,下面小編要給大家介紹的一個知識就是,合同到期終止的補償金的依據是什么?
合同到期終止的補償金的依據是什么?
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勞動合同法》四十六、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雖然勞動合同到期是意味著事實勞動關系的自動終止的,但是,合同到期終止的補償金這就是建立在公司在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基礎上,應該給職工的一種經濟上的賠償,補償金也是一樣的和在原單位工作時間的長短、本人的工資標準都有非常重要的聯系,可職工主動提出來的不再續簽了的話就不能再要求賠償了。
勞動合同違約金的上限是多少
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簽訂勞動合同后可以辭職嗎?是否需要賠償公司損失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股東質押股權需要配偶簽字嗎
2021-02-25勞務派遣的準則有哪些
2021-01-09財產保全擔保費退嗎
2021-01-06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有哪些分類
2021-03-13吸毒又販毒怎么判
2020-12-09欠錢被起訴房子能正常過戶嗎
2021-02-06兒子對父母不孝可以斷絕關系嗎
2020-12-07集資房轉讓需繳納什么費用
2020-11-16怎么保護商業秘密
2021-03-14降薪降崗變更合同怎樣維權
2020-11-18如何區分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
2021-02-16實習期有沒有最低工資標準
2020-12-04意外傷害保險報銷比例是什么
2021-03-23選擇保險有哪些基本原則
2021-01-22保險金賠付可否根據約定由第三人代為履行
2020-11-12法律對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怎樣規定的
2020-12-16投保人和保險人的區別有哪些
2020-11-26重大疾病險公司拒絕理賠該如何處理
2020-12-06旅行社責任險條款簡介
2021-01-30輕微傷保險公司賠付還要額外賠付嗎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