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訴書送達當事人是由刑庭送達嗎
起訴書,亦稱起訴狀,是法院經過偵查或審查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依法交付審判,而將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所制作的文書。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或者附帶民事責任,其訴訟書狀就叫刑事起訴狀,也稱刑事訴狀。刑事起訴狀限于侮辱、誹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訴訟處理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需要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
檢察院對于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并且應當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應當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訴書五份。
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無論檢察院是否派員出庭,都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
刑事起訴書的送達方式
1、直接送達。由法官或書記員將法文書送到被告處,由被告或與其同住的家屬簽收。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除法定代表人外,專門負責收件的人也可以簽收。在實踐中,電話通知被告到法院領取大致也可以算直接送達。
2、郵寄送達。郵件回執簽收日期為送達日。
3、委托送達。被告住所在外地的,可以委托住所地法院送達。
4、留置送達。直接送達時被告方拒絕簽收,法官可以找見證人見證,由見證人簽字后將法律文書留在被告處,即為已經送達。
5、公告送達。采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在報紙和法院所在地公告,一定期限后即視為送達。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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