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易中,有些人由于對產品等發生了錯誤的認識而購買了該產品,這就有可能會構成重大誤解。那么,在法律上,重大誤解的構成條件究竟包括哪些呢?此外,實踐中,重大誤解一般有哪些表現形式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陳述。
一、重大誤解的構成條件包括哪些
1、必須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當事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1)表意人要將其意思表示表達出來(體現在合同條款中),否則無從評價其是否存在著誤解問題。
(2)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因為誤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錯誤認識與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2、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
重大誤解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并導致了合同的訂立,從而使當事人能主張撤銷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誤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銷。我國司法實踐認為,必須是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才構成重大誤解。因為在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的情況下才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可能使誤解的一方的訂約目的不能達到。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對方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
在通常情況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自己過失行為造成的,即由其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能按誤解處理。任何人都應當對其故意行為負責,如果表意人在訂約時故意保留其真實的意志,或者故意與對方訂立看似與實際不符的合同,或者明知自己已對合同發生誤解而仍然與對方訂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效果,在此情況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不能按重大誤解處理。
4、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有可能對誤解人造成較大損失。
正是由于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發生認識的錯誤,并基于此種錯誤認識而訂約,必然會影響到其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因此才能稱為重大誤解。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誤解會給誤解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法律正是從保護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誤解方的利益出發,才允許其撤銷或變更合同。
二、重大誤解有哪些表現形式
1、對合同的性質發生誤解。
在合同性質發生誤解的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將發生重大變化。例如,誤將買賣作為贈與或將贈與作為買賣,將補償貿易或者來件裝配誤認為涉外貨物買賣,將借貸合同誤認為借用合同等,則當事人將承擔完全不同的權利和義務,而且發生此誤解也完全違背了當事人在訂約時所追求的目的,因此應作為重大誤解。
2、對對方當事人發生誤解。
對對方當事人的選擇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現。在許多情況下,對對方當事人的選擇發生錯誤不會對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發生重大影響,只要對方同意訂立合同,自愿承擔合同的權利義務,就應當依約履行;但在特殊情況下,對對方當事人的錯誤也可構成重大誤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當事人的信任關系和注重相對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當事人的身份對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具有重要意義。
3、對標的物質量的誤解。
如果標的物的質量直接涉及到當事人訂約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則對質量發生誤解可以構成重大誤解。例如誤將復制品當作真跡出售或購買,誤將鉆石當作普通石頭出售,則可以認為構成重大誤解。但是對質量本身沒有發生誤解,而只是對標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產生了誤解的,不應該當作重大誤解處理。
4、對標的物品種、規格的誤解,特別是對同類物品不同品種、規格的誤解。
如誤將茅臺酒當作二鍋頭購買,這實際上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指向對象即標的本身發生了誤解,應屬于重大誤解。在實踐中對標的物規格的誤解,如誤將千噸水壓機當作萬噸水壓機也應屬于對標的物品種的誤解。
5、對價款或者報酬的誤解。例如誤將僅值100元的標的物當作1000元的商品。
在實踐中,當事人在訂約時對價金沒有發生誤解;但在履約時一方因為過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價款和酬金,此種情況因并非是對合同本身發生誤解,因此不應按重大誤解撤銷合同,而應當按給付的不當得利處理。
在實踐中,具體確定重大誤解,要分別當事人所誤解的不同情況,考慮當事人的狀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各方面的因素來確定。比如對履行地點的誤解,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不能稱為重大誤解,但是由于對履行地的誤解使一方支付的費用過大,此時,履行地點誤解應視為重大誤解。如果您不確定自己的情況屬不屬于重大誤解,那么建議您可以去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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