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這個事情可以說是控制不到的,并不是說想什么時候懷孕就能什么時候懷上。因而就有可能出現,女職工正處于懷孕期間的時候,剛好自己與單位的勞動合同也馬上要盜竊了。那現實中,遇到孕婦合同到期怎么處理才好呢?此時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孕婦合同到期怎么處理
為了保障婦女的勞動權利,法律明文規定了對女性勞動權利的保護,特別是針對女職工生理機能的變化,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給予特殊的保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備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自身有重大過錯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為防止用人單位變相損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忽視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的特別保護,《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還特別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如果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原勞動合同自動續延至哺乳期屆滿,工資待遇按原勞動合同執行,勞動者照樣可以享受到“三期”的特殊待遇。
二、懷孕期間遭辭退如何要求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因此,以女職工懷孕為由進行辭退的做法,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出于對懷孕女職工利益的保護,要是在懷孕期間勞動合同也恰好到期的話,則此時需要順延勞動合同的期限至勞動合同期限,之后是否進行勞動合同的續簽,當事人之間可以進行協商約定。而要是單位此時解除了勞動合同的,則屬于違法行為,女職工可以追究單位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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