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辨別借條與欠條
1.借條與欠條對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影響不同。
2.在交易中,是否約定過交易的履行期限,對于無還款日期的欠條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是大不相同的。
3.借條與欠條的法律性質不同。
一、借條與欠條對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影響不同。
欠條與借條兩者法律效果根本不同,這種不同集中體現在對訴訟時效期間起算始點的影響不同,從而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有根本的差別。
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在借條中約定還款期限,債權人可在多長時間內主張權利?
債權人將自己的錢物借給債務人,此時債權人的權利并未受到債務人的侵害。債務人未在借條中寫明償還時間,只是屬于雙方對此債務的履行約定不明。因此,未注明償還時間的借條,只有在債權人向債務人要求償還而被債務人拒絕時,才構成對債權人權利的侵害。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第一次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當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時,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年內不主張權利,就失去了勝訴權。
二、在交易中,是否約定過交易的履行期限,對于無還款日期的欠條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是大不相同的。
1、若約定過交易的履行期限,當履行期限屆滿后,債務人未履行義務而出具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權人收到債務人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2、若未約定過交易的履行期限,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而向債權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
三、借條與欠條的法律性質不同。
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兩者雖都能證明債權債務合同存在,但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給付借款,其本身就是合同,是合同存在的書面載體;而欠條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也就是說,欠條間接證明合同存在,其本身不是合同,而是合同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催要債權受阻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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