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業的短期借款主要有:經營周轉借款、臨時借款、結算借款、票據貼現借款、賣方信貸、預購定金借款和專項儲備借款等。
(1)經營周轉借款:亦稱生產周轉借款或商品周轉借款。企業因流動資金不能滿足正常生產經營需要,而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取得的借款。辦理該項借款時,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向銀行提出年度、季度借款計劃,經銀行核定后,在借款計劃指人根據借款借據辦理借款。
(2)臨時借款:企業因季節性和臨時性客觀原因,正常周轉的資金不能滿足需要,超過生產周轉或商品周轉款額劃入的短期借款。臨時借款實行“逐筆核貸”的辦法,借款期限一般為3至6個,安規定用途使用,并按核算期限歸還。
(3)結算借款:在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辦理銷售貨款結算的情況下,企業為解決商品發出后至收到托收貨款前所需要的在途資金而借入的款項。企業在發貨后的規定期間(一般為3天,特殊情況最長不超過7天)內向銀行托收的,可申請托收承付結算借款。借款金額通常按托收金額和商定的折扣率進行計算,大致相當于發出商品銷售成本加代墊運雜費。企業的貨款收回后,銀行將自行扣回其借款。
(4)票據貼現借款:持有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的,發生經營周轉困難時,申請飄揚貼現的借款,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如現借款額一般是飄揚的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息后的金額,貼現借款的利息即為票據貼現息,由銀行辦理貼現時先進扣除。
(5)賣方信貸:產品列入國家計劃,質量在全國處于領先地位的企業,經批準采取分期收款銷售引起生產經營獎金不足而向銀行申請分期收款銷售引起生產經營獎金不足而向銀行申請取得的借款。這種借款應按貨款收回的進度分次歸還,期限一般為1至2年。
(6)預購定金借款:商業企業為收購農副產品發放預購定金而向銀行借入的款項。這種借款按國家規定的品種和批準的計劃標發放,實行專戶管理,借款期限最多不超過1年。
(7)專項儲備借款:商業批發企業國家批準儲備商品而向銀行借入的款項。這種借款必須實行專款專用,借款期限根據批準的儲備期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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