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發生借貸糾紛、欠款糾紛之后,大多數債權人會選擇通過訴訟或仲裁途徑來解決糾紛。而這樣,需要經過漫長的實體審查程序。拿訴訟來說,則要經過一審(普通程序6個月,簡易程序3個月)、二審程序(3個月)。而在這過程中,債權人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準備訴訟,還要花費大量費用。
其實,債權人完全可以選擇申辦“強制執行公證”來迅速實現債權。
所謂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經當事人申請,依法對符合條件的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一種公證行為。經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若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債權人無需經過法院審判或仲裁裁決,可以通過向公證機關申請出具執行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但是,并非所有的債權文書均可被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發布的《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規定,能夠被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范圍有: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
(二)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
(三)各種借據、欠單;
(四)還款(物)協議;
(五)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
(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并且,以上債權文書要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雖然,強制執行公證的非訴訟性對于實現債權具有時間上、節約成本上的優勢,但在實踐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部分債權人因對強制執行公證的不了解,在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時候出現錯誤,比如利息違約金約定過高、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強制執行,而是又另行達成了新的清償協議、將不符合范圍的債權文書比如有擔保的融資租賃合同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等問題,造成法院不予執行該公證債權文書和執行證書。這樣一來,債權人還是要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無法節約時間、資金等成本,也會使債權人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無法最大化來保障債權的實現。
為了更有利于債權人債權的回收,建議債權人聘請專業律師起草、修改、審查債權文書及辦理強制執行公證,以便專業、快速回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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