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院被執行人所受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怎樣使全國法院被執行人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被執行人認為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糾正。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應由被執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說明理由;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一般應由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作出決定予以糾正。
第七條?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勝訴后,被告在賠償問題上的法定時間內未完成判決書上所規定的賠償金額而被法院強制執行賠償,則稱該被告為本次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不給撫養費會失信幾年
2020-11-19交通事故造成人受傷,受害人在多長時間內起訴法院會受理
2020-11-12股權眾籌融資有哪些法律法規
2021-03-22放棄繼承權聲明書要公證嗎
2021-03-19學生課間玩游戲受傷學校該負責任嗎
2021-01-04二手房過戶后抵押擔保需要多久
2021-01-28合同中是否可以加入競業限制
2020-12-13六個月后的起訴時間從何時計算
2021-02-03交通事故意外險的免責事項
2021-01-23航班延誤多久可以賠償
2021-02-03法律對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是如何規定的
2021-03-23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規范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審理內容是什么
2021-01-03索賠發生糾紛能否單獨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
2020-12-31報保險需要出示駕照嗎
2021-03-06快速理賠定損書范本是怎樣的
2020-11-21保險代理人是否與保險公司構成勞動關系
2021-03-03保險合同違約和侵權的區別是什么
2021-02-26僑眷可以在國內購買保險嗎
2021-02-03起訴保險公司拒賠訴狀有什么內容
2021-02-20保險合同成立后誰有權解除合同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