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現在旅游行業已經逐漸的規范了,但是依然有部分不良商家會欺騙消費者,使消費者在旅行的過程中受到權益的損害。這就需要消費者依據簽訂的旅游合同進行維權。因此旅游服務合同糾紛的解決方法以及如果進行調解的話主要注意哪些事情呢。
一、旅游合同糾紛的解決方法
《旅游法》第92條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旅游合同糾紛的調解要點
在旅游合同糾紛的調解中應從以下方面著手將案件事實搞清:
1.首先證明合同關系的成立,其次證明合同的履行情況;
2.應特別注意,旅游合同的舉證有其方便的一面,比如游客們一般均攜帶照相機、錄像機,可隨時將合同履行的情況以音像材料的形式固定下來,結合事前發放的廣告、說明、旅游合同書及其他旅游文件,證明履行情況。
旅游合同糾紛多種多樣,在調解時應分清類型,抓住重點,對癥下藥。下面分類列舉幾種常見旅游合同糾紛的凋解要點:
1.格式合同效力糾紛。調解時應注意對格式合同中免責條款效力的審查,免除旅行社責任、加重游客責任,排除游客主要權利的條款應為無效。
2.因變更或解除合同而產生的糾紛,調解時應分以下幾種情況處理:
(1)旅游開始前,游客要求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游的,一般應予支持;因第三人參加旅游而增加的費用,一般應由第三人支付。如該第三人不符合參加旅游的條件或航空公司不允許變更旅客、重新辦理簽證可能延誤團體旅游行程的,旅游業者可以拒絕該第三人參加。
(2)游客在旅游結束以前,有任意解除權,但因此給旅行社造成財產損失的,應予賠償。賠償范圍應當包括退票、退房的手續費、定金等;游客要求旅行社將其送回出發地的,一般應予支持,但費用應由游客承擔。
(3)旅游業者不能擅自轉讓旅游業務;旅行社因故不能成團時,經游客書面同意,可將已簽約的游客轉讓給其他旅行社出團。
(4)因自然災害、交通、軍事管制等原因致合同履行不能的,旅游業者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因變更而增加的費用,由旅游業者負擔,不得向游客收取;但因變更而減少的費用,應退還給旅客。游客不同意此項變更的,可解除合同。
(5)游客嚴重違約,旅游業者可解除合同,游客應賠償旅游業者因此遭受的損失。
3.游客在旅行中,因運輸公司、飯店、賓館的違約或侵權遭受損失的,可選擇向旅游業者還是向上述第三人主張請求權。
4.因旅游業者不完全履行義務致合同目的未實現的,游客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選擇的時候最好是進行調解,這樣可以盡快的得到法院的調解書,拿到自己應該得到的補償,是最為快速的途徑,旅行社往往也愿意通過這樣的方式解決問題。如果調解不成功的話再進行訴訟。
旅游合同糾紛適用法律是怎樣的
旅游合同糾紛舉證問題有哪些
如何確定旅游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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