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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在合同成立生效之后,有極大的可能是會產生一些風險的,不得不說這些風險,往往會給當事人利益遭受損害。因此很多人都在積極采取措施來應對合同風險。那從法律角度來看,究竟合同風險是什么呢?律霸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合同風險是什么?
合同風險是指合同中的不確定性。它有兩個特點:
1、合同風險事件可能發(fā)生也可能不發(fā)生,但一經(jīng)發(fā)生會給當事人帶來損失;風險的對立面是機會,它會帶來收益。
2、合同風險是相對的,可以通過合同條文定義風險及其承擔者。對風險的定義屬于雙方責任劃分問題,不同的表達,則有不同的風險和不同的風險承擔者。如在某合同中規(guī)定,“乙方所用進口材料,機械設備的海關稅和其他相關的費用都由乙方負責交納”,因為合同規(guī)定進口材料和機械設備的海關稅由乙方交納,所以國家對海關稅的調整的風險承擔者是乙方,如果國家規(guī)定,該工程進口材料和機械設備免收海關稅、則不存在海關稅風險。
二、買賣合同的風險何時轉移
買賣合同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1、如果買賣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則按約定轉移風險。
2、合同沒有約定情況下,風險轉移以貨物交付為標準。貨物交付,通常情況下是賣方將貨物的占有和實際控制權移交給買方。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在貨交承運人這種情況下,賣方將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就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承運人領受貨物視同買方之代理行為,風險也隨之轉移給買方。
出賣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铮L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當事人對交付地點沒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模瑯说奈锝桓督o第一承運人起,風險轉移。
3、違約情形下的風險轉移
因買受人的原因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自違約之日起,承擔標的物風險。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的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相信大家在閱讀了上文之后,已經(jīng)知道合同風險是什么了吧。很多時候,在合同的履行中產生的風險都是不利的,此時當事人一定要注意了,盡快的采取相應措施,才能避免合同風險給自己造成更多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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