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寫空借條不受法律支持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簽寫空借條不受法律支持。
原告張某、李某訴稱:我們系夫妻,2008年2月29日借錢給被告趙某人民幣10萬元整,按銀行個人存款利息計算期限一個月。2008年3月29日向趙某索要借款,趙某以沒錢為借口拒絕償還,遂訴至宣化區人民法院。
被告趙某辯稱,2008年2月29日打出借條是其作為公司會計的職務行為,實際上是劉某借了原告的錢,劉某到期還不了利息便給原告打條,原告非要讓我打條。該條所記載的10萬元并沒有給我,我只是代替劉某打條。
法院查明:劉某在宣化注冊了張家口**物資有限公司,趙某為其公司會計,2007年10月至2007年12月劉某以買地、開辦4S店為名,許以6%到10%的借款月利率,先后數次向原告借款72萬元。2008年2月29日前后,劉某不能按時支付原告利息,提出給其打欠條,原告不同意并要求趙某出具人民幣10萬元的借條。
宣化區法院根據原、被告以及劉某的陳述,認為被告趙某雖然給原告打了10萬元借條,但該借條是劉某以欠原告10萬元為由要求趙某打給原告的,原告與被告之間并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趙某歸還10萬元借款及6400元利息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原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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