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的訴訟時效計算許某在1995年7月20日因經營木材缺少資金向我借款2萬元,當時未約定還款期限,借條上僅寫明:“今借李-明現金2萬元,借款人許某。”事后我口頭催要過幾次,可他至今一直未還款。聽人說,借條超過三年便失效了,即使起訴也不能勝訴。請問,該借條還有效嗎?據此借條起訴能勝訴嗎?
你的疑問實際上涉及到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如何計算的問題?,F解答如下: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就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對其民事權利給予保護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薄睹穹ㄍ▌t》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p>
根據上述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其訴訟時效的計算應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沒有履行期限的債務關系,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的規定,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其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權利的就不能開始計算時效。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明確拒絕履行,訴訟時效從拒絕時起算;二是消極不履行(如債權人給債務人寫信要求履行義務,債務人不回信也不履行),在債權人主張權利且給其必要的準備時間(又叫寬限期)屆滿后債務人仍未履行的,視為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訴訟時效應從寬限期屆滿時開始計算。
第二、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再次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要再次重新開始計算,且中斷次數法律上并無限制,可以多次中斷。也就是說,在開始計算時效的3年中,只要權利人又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又同意履行義務,則這3年的訴訟時效就以再次主張權利或再次同意履行義務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但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應以有證明力的方式進行,如書證請求,有證人在場等,權利人對此負有舉證責任,要防止空口無憑而難以查證的現象,否則訴訟時效不能中斷。
第三、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綜上所述,對許某出據給你的借條,你如有證據證明你主張過權利,則以主張之日起計算3年訴訟時效;如無證據證明,則適用20年時效期間,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內可隨時直接起訴。但如果你在第一次主張權利后,又超過3年才起訴或者再次向對方提出要求的,則超過訴訟時效,有可能喪失勝訴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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