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顧名思義就是發生在醫療診斷過程中,給患者人身造成損害的情況。現實中,對構成醫療損害做出了較為嚴格的要求,必須要符合一定的構成要件才行。那到底法律規定的醫療損害有哪些構成要件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
醫療損害是指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故意或過失(即醫療過錯),而對就醫患者造成身體上或精神上的損害結果。在訴訟實踐中,因醫務人員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造成患者醫療損害的,視情可構成刑法上的“醫療事故罪”,則由刑法對其進行調整;因醫務人員的一般過失而造成患者醫療損害的,屬民事侵權行為,依據《侵權責任法》應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一、有錯誤的醫療行為。
二、造成患者損害后果。
損害后果是指錯誤的醫療行為給患者造成的不利益事實。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利益事實通常是人身傷害(包括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失。
結合對侵權行為法理論、《民法通則》、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對醫療行為的特點、患者權利等考察,可以認為,醫療行為造成的“人身”傷害, 實質上是對患者人身權的侵害,不只是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還有親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隱私權等受到的侵害,如此才符合《民法通則》中“人身”的真正含義。
三、錯誤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必然因果關系。
四、加害人的主觀過錯。
醫療損害不以加害人主觀過錯表現形態是否屬于過失為其要件,故意造成患者損害后果的同樣可以構成醫療損害,如醫務人員出于報復、泄私憤、牟取非法利益等心態,對患者造成損害后果的情形。
由此可見,醫療損害的構成要件,完全符合侵權行為構成的“四要件”說,即侵權行為、損害后果、因果關系、主觀過錯。但兩者所不同的,一是前者的侵權行為方式具有醫療行為的特定性。二是受害人須是患者身份的特定性。實質上,醫療損害就是侵權行為的一種類型。
認定是否構成醫療損害的,必須要先了解清楚法律規定的醫療損害有哪些構成要件,這樣做出對比之后,才能知道現實中發生的患者人身損害的事件是否屬于醫療損害,之后才能做出相應的處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銀川律師。
誰來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范圍是怎樣的
醫療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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