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開庭后多久下判決書
法律對開庭到判決沒有明確規定。只是對審限有規定。
如是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如是自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如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一審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二個月內審結,但集團犯罪、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兩個月。
二、法律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資料。我們知道我國刑事案件對判決期沒有明確的期限規定,只是對審限有規定。而審限的期限也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類型有所變化,但是一般不會超過三個月。若是您還有疑惑,歡迎您進行在線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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