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某作者在作品出版前決定不在作品上署名或署上一種姓名,在書稿印成后又要求署名或改變署名,除非出版社愿意接受,否則作者的要求就難以實現。再如,有些作品已經多次使用后,使用者難以表示出原作者姓名,如經多次演繹的作品,即可不指出其姓名。
廣義上講,對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限制也包括時間限制和地域限制。但是人們常講的著作權的限制是指著作權在行使上的一些限制,也就是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下,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可以不遵守著作權法的某些規定。
由此可見,對著作權的限制,實際上是一些例外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中的‘權利的限制’一節也是就此而規定的。根據世界各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為:
①合理使用;
②強制許-可;
③法定許-可三種方式。
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主要規定了有關“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兩種限制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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