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國醫療事故可以說是一個高發的事故,其責任主體一般是醫護人員,實踐中對醫療事故的認定還是一個比較難的問題。對于不少人來說,醫療事故的認定關系到最后的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那么實踐中醫療事故怎么認定呢?
1.醫療事故構成的損害事實
這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給病人造成損害的客觀事實。這是醫療事故成立的首要要件,也是醫療單位承擔醫務人員損害責任,給予病人賠償的必要條件。
2.醫務人員實施了不當行為
即醫務人員違反有關規章制度,在診療護理常規的工作中出現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行為。
3.不當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對損害事實承擔責任的客觀依據,一個人決不會對與他毫不相干的損害負責,醫療過失行為與病人人身損害后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病人受損害的事實只能是醫務人員的不當行為造成的,不當行為是因,損害事實是果,無因果關系則不能要求醫務人員(醫療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4.醫療事故中的主觀過錯
醫療事故中的主觀過錯表現為行為人在診療過程中的過失行為。
上述四個構成要件是有機統一的,缺一不可,也是正確認定醫療事故是否成立的必要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3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實踐中對醫療事故的認定離不開醫療事故的四個構成要件,只有同時具備了上述四方面,才能構成醫療事故。上文中也為大家提供了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小編提醒大家在對醫療事故的認定上面,一定要多注意哪些是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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