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案情簡介:陳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幣50萬元人民幣,由陳某出具給李某借條一張,約定:借款利率為月利率2%,利息一年支付一次,借款期限為3年,借款用途為經商。李某事先將一年的利息12萬元人民幣從本金中扣除,李某通過銀行轉賬的的方式實際交付了38萬元人民幣給陳某。后借款到期,陳某連本帶利分文未還。無奈,李某只能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歸還本金50萬元和兩年的利息24萬元,共計74萬元。
律師點評:本案是我們生活中常見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我們以本案為例來分析下以下兩個問題:
1.約定借款期限的民間借貸糾紛的訴訟時效問題
民間借貸合同如果約定了還款期限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時效從約定的還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起算兩年。即如果債權人沒有在這兩年內起訴的,訴訟時效超過,庭審中如果債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就會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就無法得到保障。因此我們應該注意約定還款日期的借款的訴訟時效問題,盡量不要超過訴訟時效再起訴。
2.李某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是否合法及如何處理的問題
李某將利息事先從本金中扣除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據《合同法》第二百條之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因此本案當中,李某事先將一年的利息扣除,實際交付借款數額為38萬元,那么李某也只能要求歸還38萬元的借款及以38萬元為本金計算的利息,所以本案李某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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