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李某因開發房產急需資金,向劉長生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月利率為3%,年利率為36%。李某照此出具了欠條,還口頭承諾借款期限為一年。此后,李某僅向劉長生支付了600元利息,借款本金及余下利息一直未還。借款到期后,劉長生于2010年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返還借款本息。
湖南省漢壽縣法院審理后判令李某償還劉長生借款本金10萬元,并按年利率25.56%支付自借款之日至還款之日的利息。對劉長生要求按約定的36%年利率支付利息的訴請,法院予以駁回。
■法官說法
超過銀行利率四倍為“高利貸”不受保護
承辦此案的法官王平說,李某向劉長生出具借條時,雖沒有約定還款期限,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意見規定,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因此,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而對民間借貸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本案借貸發生時,銀行同類借款年利率為6.39%,因此借款的最高年利率為25.56%。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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