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見證的欠條能否作為強制執行依據
【案情】
2010年5月19日原告李某拿欠條起訴至武寧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周某償還欠款9000元,該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官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就所欠金額進行重新確認,被告周某向原告李某重新出具了一張金額為8200元的欠條,并約定于2010年7月5日之前償還欠款,該欠條還記載在法庭見證下確認結算賬目。后原告撤回起訴,該案以裁定準許撤訴處理。2010年8月10日李某拿著經確認的欠條以周某仍不償還欠款為由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分歧】
對該欠款能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有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可以作為執行案件受理,經法庭法官主持調解見證確認的欠條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第二種觀點認為,不能作為執行案件受理,李某只能重新起訴,待經審理后持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書再申請執行。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相關法律規范中規定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依據的有法院生效裁判文書、行政處罰及行政處理決定、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等。并未規定經法院審理確認的債權文書可以作為申請執行的依據。程序規范不同于實體規范,在處理民事糾紛時法院不能以沒有相關實體法律規定而拒絕受理,程序規范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橋梁,每一步訴訟程序的進行必須有法可循、有據可依,而規范執行方面的主要是程序規范,必須依法確立,不可憑空臆造。
第二、贊成可以作為強制執行依據觀點的主要認為,經法官在審理案件中調解見證的由當事人出具的欠據與民事調解書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何況法律規定經公證的債權文書都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為什么經過前案處理確認的欠據不能作為執行依據呢?再作為一個訴訟案件處理,出具欠條的人敗訴的概率幾乎是100%,為什么要增加法院和當事人的訴累呢?筆者也認為上述觀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出具欠條的人作為被執行人只是時間問題,把該案直接作為執行案件處理可能確實不會損害被執行人的實體權利,相反將該案作為訴訟案件處理反而會擴大被告方的損失。但是公正與效率是司法永恒追求的主題,不可偏廢其一,不能以犧牲公正特別是程序公正而追求效率。司法的程序性和終局性決定了司法的保守性,司法的價值不在于進攻以謀取利益,而在于防守而不使利益受損。經法官見證的欠據只能增加法官采信它的理由而得出裁判結果,不能直接被確認上升為裁判憑證。可以作為執行依據的經公證債權文書在形式和內容上是要求很嚴格的,首先對可以從事公證的主體資格,法律要求是很高的,甚至比法官的任命條件還要嚴格;其次在形式上必須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即債務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意思表示。而經法官見證的欠據并沒有債務人放棄訴訟權利的內容,作為司法機關必須充分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而不要以實體結果為前提,漠視忽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綜上所述,應向李某釋明,要其以周某為被告重新起訴,不得以周某為被執行人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綜合以上介紹,達成的欠條雖然見法官見證,但沒有經過法院判決,不能作不直接執行的依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法官見證的欠條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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