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解。
(2)當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
(3)撤回自訴。
(4)判決。值得一提的是,按《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項規定審理的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
這是因為這類案件原屬公訴案件,只是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控告后,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檢察院已決定對被告人不予起訴或者仍維持對被告人不予起訴的決定,但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能夠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不得已直接向法院起訴,因而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不能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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