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吉林XX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安XX的委托,指派我擔任被告人安XX的辯護人。開庭前我閱讀了起訴書,查閱了本案卷宗材料,對本案有了比較全面、客觀的了解,結合今天的庭審事實,就本案的犯罪事實和法律適用提出辯護意見:
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安XX涉嫌犯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沒有異議。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出入國(邊)境管理制度??陀^方面表現為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
從本案的事實分析:案件的起因是由尹XX和徐X成立的旅行社組織他人偷越國境,是單位組織犯罪活動,按照兩高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以單位名義或者形式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的刑事責任。安XX不是旅行社的成員,構成運送他人偷越國境行為,其起到的作用是從犯作用。
1、2016年2月18日,被告人尹XX指使在韓國打工的安XX回國接趙XX、劉XX、李X、曾XX。2016年2月22日,尹XX讓徐X給安XX14000元,由安XX給趙XX、劉XX、李X、曾XX四人購買長春到韓國濟州島的往返飛機票。這些事實都說明被告人安XX是受被告人尹XX指使,如果構成運送他人偷越國境,那么兩人應當是共犯關系,指使者是主犯。被告人安XX在被告人尹XX指使下給被組織者買飛機票,帶領乘坐飛機去韓國濟州島就完成了指使者的任務。至于被組織者到韓國濟州島后何去何從與被告人安XX無關,被告人安XX是從犯。
2、2016年2月26日安XX帶領趙XX、劉XX、李X、曾XX和陳XX等5人準備乘坐飛機時,因曾XX和陳XX出境目的不符合要求,被長春機場邊防檢查站阻止出境。安XX帶領趙XX、劉XX、李XX飛機抵達韓國濟州島,因韓國出入境部門懷疑安XX等四人入境目的,(其目的是去韓國打工,不是去旅游)于2016年2月29日遣返回國。如果被告人安XX構成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那么也是犯罪未遂。
3、被告人安XX主觀惡性較小,因為其組織者在實施組織活動過程中,成立旅行社作了前期的組織工作,購買機票、辦證。組織者尹XX、徐X也做好運送的工作實施者,安排被告人安XX運送,尹XX有兩個行為,即組織又指揮運送,尹XX和安XX是有主從關系的,在整個犯罪過程環節來看,安XX的作用較小,就是按照尹XX的指使完成領被組織者乘坐飛機出境,帶路當向導作用。
4、被告人安XX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到案后能夠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案發前一貫表現良好。
從法律的適用和量刑分析:
被告人安XX犯罪情節輕微,屬于犯罪未遂和從犯,根據刑法23條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刑法27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根據刑法67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減輕處罰。應當給予被告人安XX從輕、減輕處罰。
以上辯護意見懇請合議庭采納。
吉林XX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條?【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兩款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律師為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告人辯護的,可以從被告人主觀惡意、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進行辯護。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律霸網進行咨詢,律霸網有專業的律師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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