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部門關于“最好的解決辦法是和公司領導協商,先讓領導打欠條給我”的說法是荒唐的。勞動者就是在無法從用人單位手中得到工資報酬,才不得已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仲裁委不但不依法裁判,反而出此下策,令人對他們的辦案能力和政策水平生疑。
2、如果你確實能夠從單位得到欠條,那么,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這倒不失為一個快刀斬亂麻的做法,問題是你能夠從單位要到欠條嗎?基于以上分析,建議還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有勞動合同時,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相應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沒有合同時,則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支付二倍的工資,時間從進入公司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支付被拖欠的工資;補交欠繳的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今的社會保險費等。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一般指一個月。
“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的理解;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第二條、“企業發放工資確有困難時,應發給職工基本生活費,具體標準由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所需資金原則上由企業自籌解決。企業自籌資金確有困難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給予適當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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