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A和嫌疑人B,在吃飯的時候,話不投機,引發爭吵,進而引發傷害行為。當時受害者A用酒瓶子打加害者B,但沒打到,就施以拳腳。結果嫌疑人B就拿出小刀刺受害者A,受害者A一看嫌疑人B拿著小刀就跑到飯店廚房取了一把菜刀。嫌疑人看見受害者拿著菜刀就往外跑,受害者就追,當時有人攔著受害者,但沒攔住。受害者追上嫌疑人就用菜刀砍嫌疑人,無奈,嫌疑人用小刀將被害人刺成了重傷。
辯護詞
黑龍江司洋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B家屬委托,指派我做為被告人B的辯護人。在庭前我查閱案卷材料,多次會見被告人,對本案情況已了解。本辯護人對B的傷害行為沒有異議,但對被告人涉嫌故意傷害有異議。就本案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對本案的情況,應分為兩個行為過程看。第一個行為過程為B和A在屋內的廝打行為;第二個行為起點是A去廚房取菜刀,過程是和B在屋外的廝打行為。A去廚房取菜刀的行為不是前面和B廝打行為的繼續,而是A另起傷害犯意行為的起點,所以從A取菜刀到和B在屋外廝打的行為屬于另一個行為過程。
首先,本辯護人就第一個行為過程發表辯護意見。B和A在屋內打架,是A引起的。通過B的訊問筆錄和周*紅以及周*麗的詢問筆錄可知,A先動手用啤酒瓶子打B,第一個酒瓶沒打到,接著又要向B仍第二個酒瓶子,被周*紅搶了下來,并且周*紅阻攔A去打B,被A掙開,走到B跟前就打,在打斗的過程中,B拿出了身上帶的水果刀,在A面前比劃了比劃,要嚇唬一下A。A說自己在這個過程中受傷了,只有其自己的陳述,并沒有相關證據可以支持他的說法。應作有利B的推理,即當時B沒有造成A身體損害。B的行為沒有造成損害后果,不屬于防衛過當,應認定成正當防衛。依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這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因此,B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其次,本辯護人對第二個行為過程發表辯護意見。A跑到菜館廚房拿出了一把菜刀要砍B,是一種出于報復的心理,這是另一個行為過程,不是先前行為的繼續了。B看見A拿菜刀出來,就慌忙跑到了屋外。而這時,王-春還卻拿著菜刀追趕B,魏*保曾攔著A,不讓他追趕,并對他說,都是朋友,你干什么呀?可是A沒有停止追趕,完全不顧魏*保對他的阻攔,跑到屋外就用菜刀砍B,其用菜刀砍B的行為應認定成對B的故意傷害行為。足以看出,A完全有傷害B的故意,主觀惡性也非常大。而B面對著A拿著菜刀砍自己這樣危險的行兇行為,當時也只能選擇用小刀刺傷A,B這樣做也是迫于無奈,完全是自衛行為。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這條規定,A拿菜刀砍B的行為屬于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兇行為,B用小刀造成A傷害,屬于對A的防衛,而不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所說的故意傷害行為,其恰恰是A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B只是防衛。因此,不應對B的行為認定成故意傷害,也不能對B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只能對B認定成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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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魏憲合律師,男,漢族,山東人。在校期間以優異成績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大學畢業后一直供職于陜西澤誠律師事務所。現任澤誠律所合伙人、專職律師。魏律師執業以來經辦的案件主要是公司企業的經濟糾紛、建筑工程糾紛、刑事辯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等案件。魏律師以客戶利益最大化作為執業理念,法律服務過程中認真、謹慎、及時、精準,得到了客戶的高度認可,現擔任雅居樂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陜西鑫華夏建設有限公司、西安順誠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西安高創測控設備有限責任公司、西安市長安區黃良街辦、西安中強駕校及西安市長安區東湖村、西湖村、北湖村等村委會常年法律顧問。采取合法手段為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是本律師的辦案宗旨。魏律師做人誠實有信、做事認真踏實,思維敏捷,思路開闊,應變能力強,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高超的辦案技巧,深得社會和當事人的認可和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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