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欠條、收條的作用和區別
三者作用區別如下所述:
案情回放:借條和收條是“死對頭”
張某因家庭經濟困難,于2011年2月25日向崔某借款3萬元并寫借條1張,約定于2012年12月31日前還清,如還不清再續1年。后張某拒不償還。崔某起訴到法院,張某稱已經還清,并拿出了有崔某名字的收條,該收條寫明崔某于2011年4月11日收到張某3萬元本金及10%利息,共計3.3萬元,但經鑒定該收條上的簽名并非崔某所寫。法院判決張某償還崔某借款3萬元。
法官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條是借款憑證,證明雙方的借款合同關系。本案中張某寫的借條證明了雙方的借款關系。
收條是指接收人在收到財物時開具的證明收到財務這一事實的憑證,一般在債務人清償欠條或者借條后,由債權人書寫,證明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終結。收條沒有到期通過給付來贖回的意思表示,一般不會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單憑收條向法院起訴,一般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如果崔某在收條上的簽名屬實,則可以免除張某的還款義務。
案情回放:欠條遠比借條復雜
劉某持欠條一張要求李某償還800萬元及利息。該欠條寫明,今欠劉某和田玉、壽山雕件、凍石、劉海戲蟾、觀音佛像等物品,共計價款800萬元。對此,李某說是幫劉某暫存一些物品,待銷售后作為雙方合作的資金,在項目停止后,劉某寫了欠條,李某簽了字,因此雙方屬于保管關系。且這些物品僅值40多萬元,劉某利行為涉嫌詐騙,公安機關已受理。經法院審理,劉某雖持有李某簽名的欠條,但其不能陳述雙方買賣物品的名稱和數量,相反,李某能提供欠條中主要物品的數量、位置和鑒定價格。鑒于劉某不能證明欠條背后的法律事實,法院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欠條證明的是欠款關系,借條證明的是借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欠條是交易過后產生應付賬款的一方(債務人)向債權人開具的證明其欠款事實和到期還款義務的憑證,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買賣關系、勞務關系、企業承包關系、損害賠償關系等都可能產生欠條,而借條只有借款時使用。劉某持有的欠條僅證明雙方有過財產的交接,不能證明雙方的前款事實。
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后,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但是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事實,否則要承擔敗訴的風險。本案中劉某未能向法院陳述具體的欠條形成的事實,自然要敗訴。
此外借條和欠條在訴訟時效計算上也有差別。
總之,欠條是證明因為一切經濟關系而產生欠款這一事實的法律憑證,范圍遠遠大于借條,借條僅是證明借款關系的憑證。收條是收到對方財物的憑證,不能證明債權債務關系,但可以證明債務的清償,可以對抗欠條和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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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左娜律師,系山東煒弈律師事務所律師。山東大學法學系本科畢業,法學學士。2012年取得法律職業資格。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在青島市市南區檢察院實習工作,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見習工作,2014年9月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至今。在實習工作中,將法學理論與法學實踐相結合,為執業積累了大量的工作經驗。自2014年從事律師工作以來,本著對律師職業的熱愛和對委托人認真負責的態度,盡職盡責地辦理經手的每一個案子,獲得了當事人的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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