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人們(包括司法工作者)對借條、欠條的某些方面理解上常常有困惑,比如:借條、欠條,哪個“效力”大?
先來簡單的談談它們之間的關系:借條、欠條,兩者都是某種手續、憑證,都是證據,這點自然是相同之處,只不過一個是證明借款關系,另一個是證明欠款關系。從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角度講,兩者是共通的,可以把兩者通俗的理解作種屬關系,欠條是屬概念、是大概念,借條是種概念、是小概念而已。也就是說借款肯定是欠款,而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了。
所謂借條、欠條“效力”大小的問題,其實就是指借條、欠條的證據效力,即借條、欠條對某種債權債務事實的證明效力大小的問題。
借條和欠條除了都可反映某種債權債務的關系和事實外,兩者無論從外在的表現形式、體現的內涵大小,還是形成的原因來看又肯定是有所不同的,只不過不能簡單的比較其證據效力的大小,并進而得出效力孰大孰小的結論。
欠條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和事實而產生。有買賣合同的欠款,有加工承攬的報酬;有損害賠償,有合伙結帳,有企業承包,有各種借款……;還有很多是基于綜合的原因,由多個法律關系和事實交叉結合而最終形成了欠條……。單從欠條本身并不能立即看出當事人之間曾經發生過什么樣的法律關系,是基于什么樣的事實產生了欠條。正因為欠條成因的多樣性、不特定性和復雜性,才易于引起對方當事人的異議辯駁而使得當事人雙方糾纏不清,才使得欠條看起來不能夠產生“一錘定音”的效果,因而其“效力”不是那么的“大”。
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時,總要向法官陳述一下欠條基于形成的事實(如買賣業務的事實,這是貨款的訴求賴以成立的基礎和依據),以說明欠條的來由并博得法官的采信。這種對事實的主動陳述是人之常情,屬于一般的常識性的東西(從法理的意義上講,這是附隨于一項訴訟請求之提起的主張責任),如果對方當事人對此事實主張有異議(包括否認、抗辯等),特別是作出直接或間接否認的意思表示時,這時光憑欠條本身就可能不能直接得出原告所想證明的結果。原告為了確保勝訴,往往還會進一步舉證(如提供買賣業務關系的送貨單、發票等)以說明其所主張的事實經過(或特定的法律關系)的存在。這時,原告在訴訟中的工作量自然就增大。
而借條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實所形成,反映了當事人雙方特定的借款法律關系,并進而反映當事人雙方基于借款的法律關系和事實形成了一方欠另一方款項的債權債務關系的事實。通過借條本身往往較易于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具體法律關系和事實,原告一般無需再過多解釋具體的法律關系,只需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行,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從而方便法官確認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實踐中有人認為借條的效力要大于欠條的效力,主要就是基于這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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