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必須符合哪些法律規定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一、履行通知義務的時間
債權轉讓一旦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債權即移轉于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對合同債權的轉讓同意與否,并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轉讓有無效力。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后,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債權人。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具有原告資格。
如果一味強求通知義務要在訴訟之前完成,并且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以此為由駁回受讓人的訴訟請求,則違背了合同法設立債權轉讓的立法本意——及時解決經濟糾紛,鼓勵交易、促進經濟的正常流轉;同時又曲解了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的立法本意,該條規定通知義務意在一方面尊重債權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維護經濟秩序的相對穩定,以債務人得到債權轉讓的通知的時間為分界點,確認債務人應當履行其償債義務的對象。
二、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并沒有明確限定,筆者認為可以以口頭方式(如果債務人不予認可,則需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
三、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來理解,“通知”的履行主體是債權人,受讓人并沒有義務履行通知義務,但是,債權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卻直接關系到受讓債權能否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以上就是小編搜集整理到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通常來說,債權轉讓在法律上有以上幾點的規定,當然,這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您的情況比較特殊或者復雜,歡迎您到律霸網進一步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會竭盡所能為您提供專業解答。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職工請假是否存在勞動糾紛
2020-11-11婚姻法中對于現役軍人的特殊保護有哪些
2021-01-14父母離婚誰是監護人
2021-01-04同居期間購買的房產分手時如何分割
2020-12-12贍養費協議書
2020-11-16合同中是否需要約定稅率
2020-11-20繼承權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哪些
2021-01-132020年房產稅如何征收
2020-12-13拿到公證書后怎么過戶
2020-12-26房屋中介有權收取中介費嗎
2020-12-04集資房和自建房有什么區別
2020-12-27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嗎
2020-12-11競業限制補償金怎么領取
2021-01-23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怎么賠償
2020-11-18江泰保險旅游意外險
2020-11-08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上訴案
2021-01-12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是怎樣的
2020-12-26“第三者”定義范圍不同 撞了家人保險公司賠嗎
2020-12-09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2021-01-08保險人的概念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