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主體有特殊規定嗎
通知的主體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對其中“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應當如何理解。從語法分析來看,這句條文可以有兩種解讀,一是將“債權人”作為主語,將“轉讓權利的”作為省略狀語,“應當通知債務人”是謂語和賓語。按此解讀條文,可以認為法律規定債權人是通知的主體,而受讓人不是通知主體。
相關知識:債權轉讓通知是義務嗎
通知是權利不是義務。就合同法范疇而言,所謂義務,是指依據合同或者基于合同存在的事實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承擔的為或不為某行為的責任。根據權利義務一致性的要求,義務應當與權利相對應,一方的義務在對方而言就是權利,所謂權利,就是合同當事人依合同或基于合同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請求對方為或不為某行為的權利。債權轉讓通知,對通知人而言,由于法條中存在“應當通知”的文字,似乎是將通知歸為其義務的范疇,但從債務人角度來看,我們發現債務人沒有請求通知的權利。在對方不進行通知時,債務人沒有追究對方責任的權利。因此,認為通知是義務的觀念不能成立。相反,通知作為債權方支配債權的行為的一部分,屬于債權方請求債務人承擔債務的權利的范疇(盡管它不是請求權本身),相應地在債務人一方來看,接受通知是其應負的義務,如債務人拒絕接受通知,則債權方有權請求其接受,并可請求債務人承擔拒不接受通知的責任。因此,應據以認為,通知是債權方的權利,接受通知是債務人的義務。
關于這個問題本文為大家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債權轉讓的主體上并沒有特殊的規定。這對于不清楚的朋友需要了解一下,才能在債權的轉讓中知道怎么做??赐瓯疚闹?,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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