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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在法律解釋中是指合同一方在實現合同條款的時候,出現過錯以致違法合同條款或者是不屢行,延遲履行條款的情況。那么中國合同法中對于合同違約解除的相關規定是什么了?律霸小編整理了合同違約解除規定的相關資料,詳細請閱讀下文。
合同違約解除規定
一、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又稱債務人遲延,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它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不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債權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他規定一個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條第3款)。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特別重要,債務人不于此期內履行,就達不到合同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履行的,債權人可以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條第4款)。
二、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又稱毀約,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卻不法地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拒絕履行一般表現為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其債務,有時也以其行為表示不履行債務的意思,如債務人將應交付的特定的買賣物又轉賣他人。它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三是有履行能力。債務人拒絕履行,債權人可否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學者們的意見不一致?!逗贤ā返?4條第2款不要求債權人為履行催告,可徑直解除合同。
三、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以適當履行的意思進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不完全履行可分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質的不完全履行。債務人以適當履行的意思提供標的物,而標的物的數量有所短缺的,屬于量的不完全履行。它可以由債務人補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債務人不進行補充履行,或者補充履行也不能達到合同目的,債權人就有權解除合同。債務人以適當履行的意思提供標的物,但標的物在品種、規格、型號等質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或者標的物有隱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勞務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水平等,都屬于質的不完全履行。在此場合,應多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如果在此期限內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解除權產生,債權人可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條第4款關于“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可解釋為是對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作為解除條件的承認。
四、債務人的過錯
自始不能履行為合同的無效原因,嗣后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債務人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亦應如此?!逗贤ā返?4條第4款關于“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規定包含了這一解除條件。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合同法》中關于合同違約解除規定,它包括遲延履行行為,拒絕履行行為,不完全履行行為以及債務人的過錯。例如拒絕履行行為,俗稱毀約,是指債務人在能夠履行其義務的時候拒絕履行的行為,這個時候是可以選擇解除合同的。
違約方要求解除合同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怎么進行合同違約責任約定
合同違約責任上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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