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期間變更強制措施是什么情形
依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審查起訴期間變更強制措施的,一般是由于刑事強制措施到期后,需要繼續(xù)審查時,變更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nèi)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
一、拘傳
拘傳是公檢法機關對于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且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qū)?/p>
取保候?qū)彛褪遣扇”WC的方式,讓犯罪嫌疑人、被告回家等待開庭審判。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qū)彛?/p>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qū)徸铋L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三、監(jiān)視居住
監(jiān)視居住是指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離開住所或者居所并對其活動予以監(jiān)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方法。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jiān)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四、拘留
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在在緊急情況下,依法臨時剝奪其某些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如果是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于強制措施,依據(jù)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復議,拘留期內(nèi),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五、逮捕
逮捕是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nèi)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jīng)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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