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未經本人同意可以凍結賬號嗎
依據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債權人提起訴訟時,申請財產保全的,債權人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不經被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凍結其賬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的情形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6、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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