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是指工程師及其他醫務人員在診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醫療活動過程中,在具體實施醫療行為時沒有履行應盡的注意義務,表現為未能預見并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從而導致患者人身或財產利益受損。
判斷醫療過失的標準
醫方是否履行其應盡的注意義務是認定醫療過失行為的客觀標準。它分為具體標準和抽象標準。
醫方在從事診療護理行為時,有法律法規、行政規章、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明確規定的,為醫方應注意義務的具體內容,是判斷醫療過失的依據。具體標準是判斷某一具體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的依據,它在不同類型的醫療行為上略有不同,分為一般注意義務和特殊注意義務,前者包括就診、診療、治療、手術、注射、抽血輸血、放射線治療、麻醉、調劑制藥、護理過程等過程中的注意義務,審判實踐中可根據具體案情對照確定;后者包括說明義務、轉醫義務、問診義務等,說明義務是指醫方必須就患病狀況、治療方法、治療所伴隨的危險及治療過程中的療養方法、注意事項等對患者及其近親屬加以說明和指導的義務,目的在于得到患者的有效同意或回避已經預見到的不良結果,但在緊急狀態或作出說明將對疾病的治療產生不良影響,以及法律加以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醫方未履行相關說明義務不應認定為有過失。在所患疾病屬醫方專業領域外或病情發展超出醫方的治療能力情況下,醫方還應有作出轉診指示的說明義務,以及協助患者安全、及時轉送至有條件醫院的義務。在治療過程中,醫方應就患者的疾病癥狀、過往病史、藥物過敏史及家族遺傳史進行充分、適當的詢問并加以甄別,但若病情危急,不采取措施將危及患者生命的情況下,也可省略問診步驟,這是問診義務履行中的例外。
閱讀延伸: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包括哪些內容
什么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和醫療過錯鑒定有什么不同?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婚內出軌生子是否犯法
2021-02-02房屋契稅延期交會有滯納金嗎
2021-02-20保險車輛在停車場中被盜,保險人能否對停車場代位求償
2021-03-012020年律師費用收取標準是怎樣的
2020-12-24行政賠償是國家來賠償嗎
2020-12-20股東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2020-12-10行政處罰限制的規定有哪些
2020-12-01合伙企業與個人合伙的區別
2021-03-04外嫁女兒能繼承遺產嗎
2021-02-15父母包辦婚姻懲罰后果是什么
2021-01-01關于沈陽的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
2021-01-10辭退后有工資嗎
2021-01-08投保壽險時應注意什么,壽險的保險金怎么給付
2021-03-0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應當受到法律制裁
2021-03-082020最新人身意外保險賠償標準是多少
2021-01-04怎樣查詢企業交保險的信息
2020-11-13保險理賠對方不配合怎么處理
2020-12-30提供發票原件才會理賠嗎
2021-02-19企業必須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嗎
2020-12-19共同共有房屋拆遷該如何分配
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