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知要去立案會直接抓人嗎
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立案的,一般是屬于民事訴訟,所以是不會抓人的,抓人一般是屬于刑事案件,并且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的職責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上級法院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審判本院管轄的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級人民法院交由審判的案件;
(二)中級以上法院依法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申訴、申請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審理減刑、假釋案件;
(三)依法受理國家賠償案件和決定國家賠償;
(四)上級法院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轄和審理管轄爭議的案件;
(五)依法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執行的案件;
(六)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七)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適用法律、執行政策的疑難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意見和司法建議,開展司法統計工作,參與地方立法和綜合治理工作;
(八)指導轄區內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法制宣傳和隊伍建設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同市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管理轄區內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九)指導轄區內法院的財務、裝備、技術、鑒定等工作,并負責有關經費和物質裝備的管理工作;
(十)負責轄區內法院的紀檢監察工作;
(十一)承辦其他應由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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