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就合同違約就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當我們和別人簽訂合同過后,如何對方出現了合同違約的情況得時候該怎么解決?以及如何處理合同違約?我相信這些方面都是大家想要了解的。所以,下面,就由律霸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了合同違約如何處理的辦法,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單方違約
依《合同法》第108條的規定,所謂預期違約,以稱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的行為。預期 違約的實質是種毀約行為,分為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所謂明示毀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到來之前,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 違約廣播這種毀約心思表示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所謂默示毀約,是指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行為表現而預示其將不履行合 同義務。其構成條件為:1、債務人的行為符合《合同法》第68條所規定的情形;2、守約方具有確鑿證據證明對方具有上述情形;3、違約方不愿提供適當的履 行擔保。對于預期違約,守約當事人依法選擇下列救濟方式來追究對方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二、自救手段
依《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對于預期違約,守約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權,可單方解際合同,并可請求對方賠償損失。此規定比較適合明示毀約。但對于默示毀約 而言,因恐難以掌握對方違約的確切證據,故守約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參照合同法第68條規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準備,以避免擴大 自己的經濟損失;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預期間內提供適當的履行擔保。若對方當事人在處理期間內不能提供適當擔保,應視為對方明示毀約,此時可依法解除合 同,并請求賠償損失。此種自助措施與行使不安履行抗辯相似。
三、司法救濟
依《合同法》第10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對方可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此種措施,對于明示毀約易于操作;但對于默示毀約,守約方須掌握對方預期違約的確切的證據后方可訴諸法律,否則,將因證據不力反而于己不利。
四、等待履行
當一方預期違約,對方可堅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對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靜觀對方的態度是否有所變化,然后決定是否采取相應措施。對于明示毀約,守約方應 明確要求對方撤回毀約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對方履行,以免擴大損失。對于默示毀約,守約方一時無確切證據證實對方毀約,可等待對方到期是否履行;若 對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實際違約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違約責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
以上四點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合同違約如何處理的方法。如何您還想了解關于合同違約金的等方面的相關法律知識的話,您可以直接登錄律霸網站進行查詢或者直接在網站上提問,我們會盡快的為您解答您提出的問題。
合同違約金的法律規定
合同違約條款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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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顏恩超律師,1976年生,浙江寧波人。法學、經濟學雙學士學位。副主任律師,高級合伙人,刑事事務部主任,婚姻家庭事務部主任。 從事法律行業多年,法學理論功底深厚,辦案實踐經驗豐富,熟悉寧波本地司法環境,同時與社會各界有著廣泛的交往和聯系。顏恩超律師具備超強的思維能力、盡心盡責的辦案態度,在多年辦案實踐中形成了自己獨特辦案風格。并深知“金杯銀杯不如百姓口碑”的道理,視“誠信、責任、聲譽”為生命,接待咨詢客觀坦誠,分析案情鞭辟入里,多年來一直深得當事人的信任。 工作作風:認真、負責、扎實、嚴謹,待人熱情誠懇,平易近人,全心全意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為執業信條。 辦案特色:顏恩超律師擅長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的各類案件,辦案思路清晰、應變敏捷,善于捕捉證據細節,綜合分析案件事實,法庭辯論攻防兼備,辯護意見有破有立,語言表達言簡意賅、不冗不漏。無論是作為原告方的律師還是作為被告方的律師,均以“當事人權益至上”為原則,全力維護當事人利益,深受廣大當事人及其親友的交口贊譽。 突出優勢:深厚扎實的法律功底,勤勉盡責的工作態度,細致務實的工作作風,靈活創新的工作方法,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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