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是否屬于醫療事故是需要根據一定的條件的。那么,怎么判斷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判斷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標準是什么?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在判斷是否屬于醫療事故時,有哪些方法?
一、怎么判斷是否屬于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1988年衛生部在對1987國務院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說明中,明確規定認定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下列五個條件:
1、醫療事故的責任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認可,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衛生技術人員(亦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和后勤服務等人員);
2、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于自信兩種過失,且必須具有違法性和危害性;3、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包括為此服務的后勤和管理);
4、給病員造成的危害結果必須符合“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5、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過失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它與一般醫療事故的質的界限主要在于醫療事故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嚴重性是否達到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程度。而對這一點的理解,學術界存在較大分歧。
《辦法》第6條把醫療事故規定為三個等級:
一級醫療事故即造成病員死亡的;
二級醫療事故即造成病員嚴重殘廢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即造成病員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據此,有人將這三級醫療事故認定為醫療事故罪的危害結果。對此,人們觀點不一,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是否應將三級醫療事故即造成病員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情形作為醫療事故罪的危害結果或作為定罪的標準。這種分歧產生的原因主要是我國刑法和《辦法》對此規定的較為抽象。
綜上所述,凡是由于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過失造成重大醫療事故的危害結果的行為則構成醫療事故罪,否則只屬于一般的醫療事故。
此外,由于我國刑法沒有將醫療機構即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明文規定為可以構成醫療事故罪的單位主體,因此,在處理醫療事故問題時,不能將醫療機構作為醫療事故罪的犯罪主體來認定或處罰。如果醫療機構有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只能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行政、經濟處罰。
醫院誤診是醫療事故嗎?怎么索賠?
醫療事故處理方法包括什么
醫療事故的免責事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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