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立案后追訴時效怎么計算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立案后,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是不受時間限制的,除非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否則會一直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司法機關立案的條件
刑訴法第11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據此,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這兩個條件是實質條件,并且公訴和自訴都應該遵守:
(一)有犯罪事實
有犯罪事實,是指危害社會的行為確已發生,而且危害社會的行為已達到犯罪的程度,也就是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并需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予以證明。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根據刑事法律規定,對實施犯罪的行為人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必要,并需要啟動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等(15條不需要追究情形)。
只有同時具備“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這兩個條件,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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