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是處理醫療事故的一種重要依據,如果對已經鑒定的醫療事故有異議,可以申請再次鑒定嗎?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有關醫療事故重新鑒定的知識。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條例》的規定,不服首次醫療事故鑒定的醫患任何一方,均有權在規定期限內按法定程序提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醫學會進行再次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不得拒絕再次鑒定。
因此,根據《醫療事故條例》,申請再次鑒定是當事人的當然權利。如果當事人一方要提請再次鑒定,則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首次鑒定存在程序上的或者實體上的瑕疵,否則法院不應隨便委托再次鑒定。
申請醫療事故再次鑒定的期限是15天。為使醫療事故爭議及時得到解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運作周期必須加以嚴格限定。期限自收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次日起計算。超過15天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的,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醫療糾紛中什么情況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醫療事故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嗎
對醫療事故鑒定不服,能重新鑒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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