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管轄權異議可以上訴嗎
法院對小額訴訟案件管轄權異議采取裁定的方式審理,如果當事人對小額訴訟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是可以提起上訴的。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管轄權異議能提幾次
原則上只能有一次。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管轄異議成立的條件是:
1、異議只能由案件的被告提出,其他人無權提出;
2、管轄異議應當在被告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審議。法律上設立管轄異議制度,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管轄權的正確行使,防止地方保護主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另外,如果人民法院認為被告異議無禮因而裁定駁回管轄異議的,被告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定書10日之內,向受訴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上述所作出的裁定為終審裁定,該裁定書中所確定的案件管轄法院,即為對該案有管轄權的法院,當事人即得按此到該法院參加訴訟。
由此可見,被告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原則上只能有一次,即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但是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一次上述,上述法院的裁定為終審裁定,無法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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