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在合同中有具體規定合同履行地點即合同按照約定或者實際實施的地點。對于那些特殊情況,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點或者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履行地點,《合同法》中有其他相關規定。下面是律霸網的小編為您提供的與合同履行地點有關的信息,希望能夠為您提供幫助。
我國合同法關于履行地的規定有以下幾條: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確定合同履行地點的順序為:首先,當事人約定優先原則,也就是說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履行地點的,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即可。其次,根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確定。合同法61條是法律規定的補充條款,在當事人對合同的條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才適用該條的規定。而根據該條,確定雙方當事人履行地,也應遵循以下順序:
首先是當事人進行協議補充;
其次是雙方當事人如果不能達成補充協議,則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最后,根據合同法141條的有關規定確定。
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履行地點或約定不明確,根據合同法61條仍然不能確定的,應當適用141條的規定進行確定。合同法141條的規定又有兩項,下面分別闡述:
(一)出賣人負責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給第一承運人的地方為交付地點。在合同中,如果雙方約定由出賣人負責運輸,則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給第一承運人,因此將標的物交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為合同的履行地點。
(二)為約定由出賣人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為了避免糾紛,在實際情況中就需要在合同中注明合同履行地點。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提供的與合同履行地點有點的全部信息,如果您對以上內容還存在著一些疑問,或者需要了解更多與之相關的內容,可以到律霸網找在線律師進行咨詢,我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為您提供解決方案,謝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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