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違約,又稱為重大違約,是指一方的違約行為嚴重影響了另一方訂立合同時所期待的經濟利益。按違約后果的嚴重程度將違約分為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是國際上常見的一種方法,《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等對此均有涉及。
根本違約,又稱為重大違約,是指一方的違約行為嚴重影響了另一方訂立合同時所期待的經濟利益。按違約后果的嚴重程度將違約分為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是國際上常見的一種方法,《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等對此均有涉及。
界定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是司法實踐中面臨的具體問題,一般情況下可以從以下幾個層次考慮:
1、從違約后果及情節整體考慮,是否使對方當事人根據合同期待的利益喪失了合同的目的,致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
2、對不完全履行的情況,要根據不完全履行中存在瑕疵的部分在合同義務中的地位,結合不完全履行中有瑕疵的部分在事實上能否補救,或即使在事實上可以補救,但相對對方當事人而言是否已經喪失商業機會等因素考慮。
一旦形成了根本違約那其法律后果又將是怎樣的呢
我國《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的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具體做法有:(1)返還原物;(2)受領標的物為金錢的,應同時返還自受領之日起的利息;(3)受領標的物有孳息的,也應一并返還;(4)應返還的原物因毀損丟失或其它事由不能返還的,應按物的價值予以返還。例外的是連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無溯及力,常見的連續性合同主要有:租賃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以及其它以使用或提供勞務為內容的合同,由于這些合同在內容上的特殊而無法恢復原狀,故這些合同的解除,就無溯及既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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