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嗎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明確承認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發生競合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判斷選擇行使請求權,既可以基于侵權行為提起侵權責任之訴,也可以基于違約行為提起違約責任之訴。二者均以損害賠償為給付內容,故債權人不得雙重請求。受害人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后,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我國法律對當事人的選擇權沒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實務上一般不應限制當事人的選擇權。但在下列情況下,可認為不成立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1)因不法行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精神損害的,當事人之間雖然存在著合同關系,也應按侵權責任而不能按合同責任處理。
(2)當事人之間事先并不存在著合同關系,雖然不法行為人并未給受害人造成人身傷亡和精神損害,也不能按違約責任而只能按侵權責任處理。尤其應當指出,如果雙方當事人事先存在著合同關系,但一方當事人與第三人惡意通謀,損害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則由于惡意串通的一方當事人與第三人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第三人與受害人之間又無合同關系存在,因此應按侵權責任處理,使惡意串通的行為人向受害人負侵權責任。
(3)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事先通過合同特別約定,雙方僅承擔合同責任而不承擔侵權責任,則原則上應依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一方不得行使侵權行為的請求權。但是如果在合同關系形成以后,一方基于故意和重大過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傷害或死亡,則應承擔侵權責任。
(4)如果法律特別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應減輕當事人的注意義務和責任時,則應依據法律的規定合理地確定責任。
另外,如合同中存在免責條款的,這些免責條款合法有效,則不能因為當事人免除了違約責任而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比較
格式合同存在不合理條款怎么辦
合同中未約定違約責任的能否要求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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