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什么手續,根據離婚的方式不同,而所需的手續不同。離婚分為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協議離婚:
準備好戶口簿、身份證或有效的通行證、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本人的結婚證,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照片等資料,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第二,訴訟離婚:
準備好身份證復印件、起訴狀、結婚證、證據材料。證據材料主要包含(1)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證據;(2)雙方共同財產的證據;(3)具備撫養孩子更有利條件的證據;(4)共同債權及債務的證據。任一方至被告住所地法院,例外情況下可至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離婚。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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