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有下列三種情況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一、女方在懷孕期間,是指女方從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時間;二、分娩后一年內,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不能提出離婚;三、女方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即從女方人工流產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橐龇ㄟ@樣規定是從保護婦女、胎兒、嬰兒的合法權益出發,限制男方提出離婚的限制性規定,這是因為婦女處于懷孕期、哺乳期或者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會增加婦女的精神和經濟上的負擔,嚴重損害婦女身心健康,影響胎兒的正常發育和嬰兒的健康成長。
但也有例外,根據審判實踐,主要包括以下情況:一是男方有充分證據證明女方婚后與婚外男性發生性關系(包括賣淫、通奸、姘居、重婚等行為)而導致的懷孕、分娩、中止妊娠行為的;二是確有不能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事由,如女方威脅男方的生命或者嚴重侵害男方的其他合法權益的;三是女方對男方有虐待或家庭暴力,男方不堪忍受的;四是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不宜生育的;五是女方對嬰兒有虐待遺棄行為的;六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下落不明的。上述情況,不是女方存在過錯,就是女方不盡對嬰兒的撫養義務,致使其喪失特別保護的必要,因此男方可以提出離婚請求。
綜上,女方不存在過錯責任,男方在哺乳期提離婚不符合婚姻法規定,法律也不會受理,但實踐中有證據證明女方存在上述六種情況,男方是可以提出離婚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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